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10-02 阅读量:2521


安徽省石材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安徽省石材协会    英文:AaHui Stone Materi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ASM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石材开采、生产、加工、销售、石材机械装备制造以及与石材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精神,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本会的宗旨: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决抵制和摒弃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拓展市场、扩大交流、促进合作、维护团结、反映诉求,倡导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引导会员树立行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形象。促进安徽省石材行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红枫路9号中瑞大厦B座8楼8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际的有关方针、政策,围绕石材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以及相关行业间的关系,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单位行为;

(三)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和石材信息,组织开展技术经验交流和人才培训,以及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等多方面、多层次服务;

(四)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间联系,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举办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

(六) 维护石材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八)寻找商机,抱团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企业和个人需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执照、身份证明。热爱本行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历史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历史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  本会建议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二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三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四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五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六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一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二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五十三  本章程经20217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四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五十五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